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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充装要求

来源: 上海宋安消防器材公司 发表时间:2019-08-26 09:05:36

  灭火器并不是购买后放置在那里,然后就一劳永逸的,需要定期的检查。如果使用后,还需要再次充装。别的不在过多赘述,下面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下灭火器充装要求的相关信息。
 



不合格灭火器充装粉
 

灭火器充装要求

 

  主要依据:《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执行

 

  1.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

 

  消防法第34条规定,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

 

  2.GB50444-2008要求

 

  (1)标准5.3.2规定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从出厂日算起,满5年后进行次送检和更换药剂,以后每满2年进行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

 

  (2)标准5.4.3规定干粉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2年。

 

  3.GA95-2007要求

 

  (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维修业务。

 

  (3)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4)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5)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更换。

 

  (6)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登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

 

  (7)送修灭火器中生育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8)再充装后的灭火器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9)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含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灭火器全自动充装流水线
 

相关法律规定

 

  对非法或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行查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罚款。对已取得灭火器维修资质证书的单位,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以及擅自分包、转卖灭火器维修合格标识或者异地开展维修业务的,及时予以查处。同时,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使用领域灭火器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质量有异议的灭火器可抽取样品送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一经检验不合格,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在用的灭火器性能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