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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器充装规定

来源: 上海宋安消防器材公司 发表时间:2019-09-04 09:35:32

  干粉灭火器充装规定依据:《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执行。
 



干粉灭火器
 

一、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规定

 

  消防法第34条规定,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

 

二、GB50444-2008规定

 

  1.规定干粉灭火器、灭火器从出厂日算起,满5年后进行次送检和更换药剂,以后每满2年进行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

 

  2.规定干粉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0年;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2年。

 

三、GA95-2007规定

 

  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维修业务。

 

  3.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4.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5.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更换。

 

  6.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登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

 

  7.送修灭火器中残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8.再充装后的灭火器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9.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含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四、灭火器充装年限规定

 

  1. 灭火器维修期限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6 维修技术要求”“6.6 再充装”规定执行。

 

五、报废规定

 

  1.干粉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10年,报废。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5.3送修”“5.3.2 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