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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型灭火器维修怎么规定
来源: 上海宋安消防器材公司 发表时间:2019-09-25 23:47:44
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规定,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厂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
维修规定总结
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3.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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