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灭火器维修的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灭火器维修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是指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等技术服务。
2.资质要求: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维修机构”)和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包括维修操作员和维修检验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方可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维修机构,对灭火器进行维修和报废。
3.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修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消防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修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维修资质条件
资质条件及维修范围:申请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手提式BC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维修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维修操作员、维修检验员各不少于2人;
(3)具备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规定的维修用房(不得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维修设备、检验设备、维修质量管理等条件,并通过维修能力检验。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推车式BC干粉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资质,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种类灭火器产品生产资质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水基型灭火器(水雾)、洁净气体灭火器等新型灭火器应当由原生产企业维修,不纳入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范围。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1.基本要求:维修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对维修的灭火器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2.实施技术服务: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开展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及时如实填写维修记录,按规定填写、张贴《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3.内部管理:维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修机构应当按要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填报灭火器维修服务相关信息。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灭火器维修记录、原材料购买凭证等有关技术资料。
4.禁止行为:维修机构和执业人员在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文件;
(2)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资质、资格证书;
(3)超越资质、资格范围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
(4)倒卖、伪造《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或者将承接的灭火器维修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或者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维修活动;
(6)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维修机构执业;
(7)维修简易式灭火器或符合报废条件的灭火器;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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