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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规范规定
为加强灭火器维修管理工作,确保灭火器维修质量,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允许维修使用的灭火器种类有:手提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1211灭火器、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生产的其它新型灭火器。(注:本规定不含一次性简易式灭火器。)
1.灭火器维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持有《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简称许可证),严禁无证维修灭火器。许可证不得转让、租借。
2.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满足维修需要的维修厂房、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三)具有熟悉灭火器维修业务并经过省公安厅消防局岗位培训合格的灭火器维修技术人员3人以上,职工岗位技术熟练;
(四)维修灭火器的技术文件、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3.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4.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5.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7.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8.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9.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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